见到路边有一堆渣煤,租用卡车将其到运走。日前,被告人张来宏因为盗窃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来宏租用两辆“东风”自卸翻斗车,乘无人看管之机,到梁洼镇北店村原琉璃桥煤矿废弃矿院内,将同村村民张清杰存放在此处的渣煤盗运走六车,共计60吨,存放于梁洼镇北店村村西路边。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渣媒价值人民币17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来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来宏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