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们聚餐后回到宿舍,看到一女同事独自一人,借着酒劲顿生奸淫之念将其强奸。日前,被告人李怀昌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1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怀昌与同在鲁山县某牙科诊所工作的女同事单某某、郭某某等人外出用餐。用餐完毕后,李怀昌、单某某二人回到位于鲁山县站前路的某宾馆五楼员工宿舍。看到单某某独自正在洗刷,李怀昌借着酒劲顿生奸淫之念,遂进入单某某住室内,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经鉴定,单某某右大腿内侧及左大腿皮下出血,属轻微伤。
鲁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怀昌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