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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2-07-25 15:20:22


    7月18日,鲁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国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庭宣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赵国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案牵涉鲁山城南新区开发建设,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高度关注。当日,鲁山县各局委、办事处300多人参加了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赵国正在任鲁山县汇源办事处赵庄村大郭庄组组长期间,于 2011年2月20日,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谋取集体利益,组织召开村民组大会讨论后,和本组代表共同与宋某、李新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本组的10.88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宋某,约定使用期限70年,租金为191.4万元。同年3月14日,被告人赵国正等人与宋某签订《附属协议》,约定“该地块租给宋某长期使用”。3月15日,宋某将191.4万元租金汇到被告人赵国正指定账号。目前,该款已部分分发给群众。另查明,所签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目前未被利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国正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7月20日,判决书送达被告人。被告人赵国正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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