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车辆上路,撞到怀抱女婴的行人,致使女婴死亡。近日,被告人李斌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斌酒后驾驶豫D38030号桑塔纳轿车,沿鲁山县城向阳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三街小学路口处时,将行人张某某及其怀抱女婴廉某某撞倒在地,致廉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轻伤。事故发生后,李斌弃车逃逸。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斌到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斌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斌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李斌民事责任,对李斌表示谅解,并出具了民事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斌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民事部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