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小偷偷来的车,仍帮其修改车架号,最终没能逃得了法律的惩罚。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隐瞒犯罪所得案,任某被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3800元。
任某在鲁山县城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2008年底,同是修车厂店主的刘某找到任某,要求任某对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车架号进行更改,任某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该车车架号码予以更改。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800元。
2009年底,刘某再次找到任某,要求任某将一辆银灰色松花江面包车车架号码和颜色进行更改,任某将该车改为红色,并更改了车架号。据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更改车架号码和颜色,帮助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任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遂该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