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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生意四次偷越国境 触犯刑律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2-10-10 11:02:05


    9月17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案,被告人张连卿为方便去马来西亚等国家做生意,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四次,被法院依法以偷越国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连卿冒用鲁山县辛集乡西羊石村村民郑某的身份证明,办理了号码为G41913716的出国护照后,于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8月4日之间,先后持用该护照四次偷越国境至马来西亚等地。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张连卿再次使用郑某之身份办理的号码为G41913716的护照从珠海拱北口岸准备再次偷越国境时,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发现并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连卿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鉴于被告人张连卿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海会    

文章出处:鲁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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