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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彩礼返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11 09:15:05


    近日,鲁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同居后未办结婚登记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判令被告韩某陪嫁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电脑桌一张折抵彩礼归原告所有,并返还原告宋某彩礼钱2000元。

    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同为鲁山县仓头乡农民,于2009年2月19日,经人介绍定婚, 2011年3月22日按照风俗习惯,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提出退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自认共收到原告方彩礼款7000元,被告购买并带去原告家的陪嫁物品有电动自行车一辆、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电脑桌一张,现上述物品仍在原告处存放。

    鲁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同居关系。现双方解除同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判决送达后,原告宋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文章出处:鲁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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