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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年上门女婿 起诉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10-23 14:53:25


    10月15日,鲁山法院对一起返还彩礼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李家具一套,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47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370元,被告马某承担100元。

    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男方落户女方并随女方父母一起生活。但双方一直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期间女方患病住院,2011年男方外出打工不归,女方认为男方对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照顾义务,故要求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男方则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其彩礼25000元及家具一套。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女方家共同生活长达四年之久,且双方没有固定工作。女方患病住院,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用来支付女方的医疗费及双方日常的必要开支。所以本案并不能仅仅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决,应根据原、被告及双方当事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海会    

文章出处:鲁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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