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结伙抢劫他人钱物后外逃,逃亡八年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日前,被告人孙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孙某及仓头乡军王村的孙金某、范建某、孙二某、孙红某(四人已判刑)、李国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骑摩托车返家,当行至207国道仓头乡军王村陡沟路段时,与樊某、王红某驾驶的号牌为豫D-21895货车相遇,孙某等人心生抢劫之念,遂由李国某、孙铁某等人将车拦下,上前殴打车主王某和司机樊长某,并向二人索要钱财。被害人王某趁机逃跑时,孙红某与孙金某追上王某对王进行殴打,抢走其价值1000余元的波导V10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外逃,2012年7月7日到鲁山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