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几个人组成殡葬服务队,专门为他人提供殡葬服务,在开车下乡搞服务的路上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两死四伤的惨剧。死者家属将同车的车主告上了法庭,昔日生意合作伙伴,如今却成原被告。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刘某(弃车逃逸)驾驶被告李某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拉载李某某、王某、李某、加某、加某某共同外出为他人提供殡葬服务,在路上车辆发生侧翻,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刘某、王某、李某、加某、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李某某、王某、加某、加某某无责任。刘某因涉嫌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已被批准逮捕,正在审理过程中。现死者王某家属作为原告起诉车主李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刘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且在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事故发生,对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作为车主的李某,把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的车辆交给刘某上路行驶,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死者王某作为具有正常辨识和控制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该车辆无牌照,且系农用车,不能载人,而仍自愿乘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应由刘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本院遂依法作出了被告李某向原告承担30%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