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法院民三庭在2009年上半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29件,调解或撤诉的121件,调撤率达到93.7%。未发生一起赴京、省、市信访事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牢固树立重信访意识。
民三庭高度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牢牢把握“调解年”活动主线,以调解促稳定,实现零上访目标。全庭干警人手一份《调解年活动实施方案》,充分认识“调解年”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审判工作中主动贯彻“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
二、充分了解案情,为调解结案奠定基础。
调解不是和稀泥,没有案件事实作为基础,是很难进行调解的。为此民三庭同志对案件的调解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把握上,调解起案件来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在调查案情的过程中能够掌握当事人的矛盾症结与心理特征、过错程度等,有利于在调解时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彻底化解矛盾奠定基础。
三、发挥“调解能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调解率的提高。
民三庭的魏钰玺同志是鲁山法院连续多年的“调解能手”。该同志在“调解年”活动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她承办的41件案件均已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调撤率为100%。她归纳总结的“案例诱导法”、“以柔克刚法”、“亲情感化法”等调解方法,通过在庭务会议进行交流并被庭里其他同志广泛采用,起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有效地推动了民三庭的调解工作。
四、领导带头,构建多层次的调解体系
民三庭干警灵活运用应诉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把调解工作从庭审的调解阶段解放出来,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和解和调解的机会,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每起案件先由承办人主持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进而由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主持调解。正是这种全员调解的工作模式,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与疑虑,为调解工作整体提高提供了强大的助力,营创了良好的调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