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巩固法院执行开放月成效,2012年11月14日清晨,我院执行一庭执行人员成功司法拘留一名规避执行人员。
2009年6月张某某在任某某的工地上干活,由于安全设施不健全导致张某某在干活过程中从房顶摔落,造成四级和九级伤残各一处。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起诉到法院。2010年12月7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鲁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61607.11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却一直拒不履行,在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无成效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一方用平板车拉着重伤的张某某到处上访。我院经执行合议庭成员合议后认为任某某的情节严重,已构成被司法拘留的条件。
为了能够及时将被执行人拘留, 2012年11月14日清晨六点半,执行一庭庭长带领四名法警及执行一庭全体干警在内的行动小组,立即赶到了被执行人的住处。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跑,庭长特意安排了房前屋后及两个路口各两人把守。之后,庭长亲自带着两人进行抓捕。门开着,看来人已经起床了。为了不打草惊蛇,我庭执行员敲了两下门后,一边喊着被执行人的名字,一边迅速进到院子里。被执行人答应了两声从屋里走了出来,看到是法院的人后,稍微犹豫了一下转身要进屋。还是庭长有经验,看事情不对,赶快上前,一把拉住了被执行人任某某。亮出了工作证件说:“我们是鲁山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由于你拒不履行(2010)鲁民初字第1643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然后将其押上警车。至此,这次抓捕行动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