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发现有人在路边兜售三轮车,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贪图便宜将其购买。日前,被告人胡某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012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LCLHJL08BP005487,发动机号JB351607)。经查证,该摩托车系鲁山县磙子营乡东葛庄村居民陈新成于2012年9月2日在自己家院内被盗的摩托车。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