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就餐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日前,被告人李某某因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鲁山县仓头乡仓头街某饭店就餐时,因琐事与同在此就餐的景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持拖鞋对景某某面部进行摔打,李某某离开后,景某某在仓头乡卫生院门前追上李某某,李某某持一小凳子对景某某头部进行砸击,造成景某某左侧眼眶内侧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损伤属轻伤。
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景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民事部分不再追究李的责任,并请求对李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