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酬完后,明知自己喝酒仍驾车被查,日前,被告人王某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DC8060号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鲁山县人民路向阳路路口处时,被鲁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9.34mg/100ml,属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