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孙壮壮的父亲孙海超接过鲁山法院执行局法官递过来的11万元执行款时,激动得无以言表。这是自案件审理完结后,他获得的第一笔赔偿款。
2011年4月25日16时许,梁洼镇西街村民赵德元在启动其停驻在梁洼镇西岭十字路口东的汽车时,没有对车周围进行观察,导致当时两岁半的孙壮壮被拖行十多米,造成其全身多处外伤、鼻缺损、开放性脑损伤。事故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德元负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赵德元赔偿孙壮壮各项损失12.9万元。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德元一直未履行义务。而孙壮壮的后期治疗还一直在进行。2012年8月13日,孙壮壮的父亲孙海超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孙赵两家是老邻居,两家之前的关系一直不错。出事的时候,赵家也很积极配合。但被执行人赵德元没有正式工作,刚刚成家,一直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基本没什么经济来源,其经济支出主要由其父母做主。面对高额的赔偿款,他的支付能力也确实有限。一方是事故受害者,拿着法院生效判决强烈要求索赔,另一方则是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为此,执行人员决定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难题。
针对被执行人赵德元的现实情况,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为其释法明理,对其父母讲申请人的困难,将心比心,应该尽快把钱凑齐给人家。在得知孙德元也已为人父后,便以孩子作为突破口,“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壮壮还小,如果因为不能及时执行而影响到他的后期治疗,一辈子就毁了,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等等。通过对其家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谈话,赵父终于同意配合法院工作,作为担保人,全部负责支付孙壮壮的执行款项和后期治疗款。双方人员达成协议,执行款和后期治疗费用共计28万元分为三次交付完毕。第一笔赔偿款11万元当场交付执行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