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五年来我院审结的75起过失犯罪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到过失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过失犯罪的数量及所占刑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2003年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9件,其中过失犯罪案件8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3%,2004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5件,其中过失犯罪案件9件,占总数的4.1%,2005年审结210件,其中过失犯罪案件15件,占总数的7.1%。2006年审结302件,其中过失犯罪26件,占总数的8.6%。2007年审结316件,其中过失犯罪17件,占总数的5.3%。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过失犯罪的数量和比例虽在2007年略有下降,但总体仍呈逐年提高态势。
(二)过失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虽然主观上存在的恶性较小,但危害后果越来越大,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较之故意犯罪来说,犯罪后果更为严重。75起过失犯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如平顶山新生煤矿“11、11”矿难事故案,因被告人工作失职,造成3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过失犯罪的严重危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三)涉案领域相对集中于交通肇事犯罪。2003年审结的
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5件,占 62.5%;2004年审结的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4件,占75%; 2005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11件,占73.3%。2006年审结的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23件,占总数的88.4%。2007年审结的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15件,占总数的88.2%。
(四)业务过失犯罪的比重逐步加大。业务过失犯罪是指
职务上或业务负有特定职责或特殊注意义务的人,在履行职务或业务的过程中,因主观上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75起过失犯罪统计看出,犯罪主体在业务上或职务上有特殊注意义务而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有67起,占总数的89.3%。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便是这方面的典型。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近五年的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7%;文盲占5%。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过失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六)业务过失犯罪处刑低。业务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相对较低。对75起过失犯罪的统计可以看出。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上(含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33起,占案件总数的44%,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2起,占总案件数的56%。其中20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占案件总数的29.3%。由此可以看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处罚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
二、过失犯罪的原因
过失犯罪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因受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造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认识不足,结果导致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实践中此类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占到40%以上。
(二)企业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松安全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不以企业大局利益,长远利益着想,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不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是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首要原因。
(三)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国家人民利益。在实践中,某些行业的主管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越权越级行使职权,甚至徇私枉法,见利忘义,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生产者开绿灯,事实上充当了违法生产的保护伞,结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11、11”矿难案件,在未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情况下,负有检验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复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致使煤矿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生产,导致了瓦斯爆炸。
(四)政府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再加上利益的驱动,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或者弥补办公经费不足,随意执法,或者对一些安全隐患消极应付,甚至不管不问,使法律失去了原有的威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五)对过失犯罪内在特性、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的深入研究不够。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而对过失犯罪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的研究不够深入,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不相协调,使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可靠的理论支持,也是影响到过失犯罪有效防止的原因之一。
三、过失犯罪的防治
鉴于过失犯罪案件高发,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缺乏深入研究和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合理的现状,笔者拟对如何防止过失犯罪高发问题谈一些想法。
(一)制定严格的行业、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违者必究。对安全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矿山安全领域,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部门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操作规程。强化其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培养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安全防范意识,教育职工定期学习行业或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对在安全生产中有技术创新和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同时主管领导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的观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罚,作到严格执法、责任到人,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在刑法分则中对过失犯罪作出明确界定,便于适用。 近现代以来,各国刑法都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这主要是因为过失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内容中缺乏违法性认识和追求危害结果的主观倾向,主观中不存在反社会的思想动机,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虽然也对过失犯罪的“法律概念”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这一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并未贯彻到底。近40个与过失犯罪有关的条文仅有第115条,第119条、第124条、第370条、第398条等几个条文标注有“过失”字样,大量的过失犯罪都未予以明示。为数不少的过失犯罪未特别注明,从而也就影响了司法实务中特别是普通群众对这些罪名的理解与适用。所以在立法中,特别标明过失犯罪,使人们充分了解过失犯罪,对预防过失犯罪的多发是很重要的。
(三)提高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中普通过失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处罚存在着不均衡和不协调。这种现象在今后的立法中要加以改变。因为从理论上看对业务过失犯罪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事对防治过失犯罪案件高发是有帮助的,表现在:①从事业务活动的人负有较普通人更高的特殊注意义务。②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回避能力,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特种技术,故应配以与其罪责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刑罚。③业务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生产、操作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影响面宽,危害结果严重。从司法实践看普通过失犯罪表现为单纯的少量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而业务过失犯罪的则多涉及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其结果往往是复合的,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所以提高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对防治过失犯罪的高发是有利的。
(四)加强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普法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宣传图片、文艺演出队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培养教育公民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消除存在的侥幸心理,避免过失犯罪,引导公民特别是企业主管领导要树立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基层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和办公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基层执法队伍的运转,充分发挥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各组织和人员的力量,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做到防范违法犯罪人人有责。
(六)加强对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严重的犯罪现实,必须加强犯罪问题的研究,通过对犯罪的理论研究,找出犯罪的原因与规律,从而为犯罪治理提供良方新药。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界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需要不相适应,应加强对过失犯罪内在特征、生成机理、防治对策的研究,为有效防治过失犯罪作好理论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