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3-06-07 10:45:42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通说认为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一般认为: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阶级斗争的产物。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律和国家的关系是这样的:国家只是地缘群体的一个形式。国家和所有事物是一样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即国家迟早是要消失的。但是在国家消亡之后,人与人之间还是要发生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调整就不能依靠国家法,所以说:法与国家的产生有关系,但不是自始至终有关。也就是说:法律在国家出现之前的人类社会中就存在,虽然名字不是叫做法律,但在事实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在国家消失之后,法依然会存在,并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这样,就可以用一种补充之后的社会契约论来解释为什么我们要遵守法律。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一个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同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把每个人服从生产交换的一种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业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我个人比较倾向于社会社会契约论。人依崇权威,因为个人在绝对意义上软弱无力。他必须有所依赖,而这个依赖就是社会群体。,由彼此许下的誓言形成的群体才具有这种绝对的权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的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历史的弧线很长,但是其重心偏向正义的方向。自然是万物存在的法则,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万物必须遵循与它,才可以顺利的发展。而社会契约就是人来在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发生的事情。就像在原始社会一个人发现其个人的能力不足以在社会上存活,必须依附于其他众人才能生存下去。因此,社会契约论用一种合乎事实的规则方式解释了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里的法律就是我们个人和其他众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契约。

    卢梭所说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因为那是我们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

    对此有人会有两个问题。第一,恶法是否为法,我们是否要遵守。关于这个问题,就像白马为马,那么黑马是否为马?不管是善法还是恶法,总之都是众人意志的结果。既然你在这个环境中存在,你就必须服从与它。并不能因为个人知道它的不合理性而否定它。正如苏格拉底所说:“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为理由而拒绝服从判决,那么国家岂能有个方圆。”所以说恶法也是法。恶法的存在是可以解决问题的。相对于恶法而言,没有法的状态才是最为可怕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合乎理性法则的良法也会应运而生。

    恶法的存在就像是黑社会的存在一样,它构造了一些所谓的规则,规定了一些权利和义务。只要有人去遵守它,它就是存在的,存在的即为合理的。而作为正规社会的良法触及不到的角落,良法就无能为力,恶法就肆意滋生繁衍,所以恶法的存在和良法是并行的。它只是重叠了国家政府的某些社会职能,取代了国家执行社会职能的权力,因此对国家来说,黑社会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些。

    第二个问题:用社会契约论解释公民守法理由存在明显的缺陷。即它只适用于那些明确表示同意和服从政府及其法律的人,而普通公民并没有公开作出这种承诺,其是否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便不得而知。按照普列门茨的逻辑:如果一个人没有明确表示服从政府,又拒绝参加投票,那么,他就可以不承担服从法律的义务。这显然是民主社会无法接受的现象。但是在我看来,这恰恰就是民主的表现。事实上没绝对的民主,在组成的社会中,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和群体之间的共同性的存在,就决定了这只能实行多数人的民主,这样的理论才可以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功利主义只是经济学理论中的利己主义,在经济学中把人假设为一个完全利己主义的人,但是历史不允许假设,同时它过于忽略了其他要求。这种观点也只是从一种微观的层面来解释,一个点的叙述解释不了一个面的问题,所以相对于其他观点,社会契约论可以解释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