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至7月30日,平均最高气温达到37℃,酷暑难耐,但我院执行局的干警们主动放弃周末休息,顶着高温天气,在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工作人员及我院廉政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对一起合伙纠纷案进行强制性执行,取得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均满意的良好效果。
一起合伙纠纷案,分歧严重难执行
被执行人党某于1990年开始投资承包鲁山县澎河水库,2000年4月与申请人马某签订合伙协议。2008年党某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马某,马某以《证明》的形式又将该部分股权赠与党某与其前妻之子。党某现任妻子得知后,与马某发生争议并于2008年诉至法院。2012年郏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党某与马某的合伙协议解除,澎河水库的经营权归党某所有并向马某赔偿70万元。判决生效后,我院及时扣划党某帐户上的售鱼款十余万元,清偿其对马某的欠款。余款却未予支付。
2013年7月,根据马某的申请,我院作出(2012)鲁执字第33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被执行人党某承包经营的鲁山县澎河水库水面养殖区内的鱼进行捕捞。裁定作出后,党某之妻郭某及党某弟媳李某分别向本院提出关于澎河水库捕捞销售权的申请,并提供了党某授权其进行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委托书。
详查内情巧部署,为防激化定预案
为了解澎河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承办法官苏红伟同志带病坚持工作,顶着近40度的高温,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党某进行核实,但党某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能多次找到其家属,希望可以通过他们取得与党某的联系。经过不懈的努力,党某终于同意向我院说明其对澎河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委托问题。
据党某陈述,其将澎河水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妻子郭某后,郭某却疏于对水库的管理,一直是由其弟媳李某对水库进行管理,故于2013年5月撤销了对妻子郭某的委托,同时将水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弟媳李某。
党某向我院明确说明其将水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弟媳李某,使得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得以明朗化。然而此时其妻郭某又以水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她对水库应享有50%的经营管理权为由,要求对水库养殖的鱼进行捕捞销售。而李某则以她拥有对水库的经营管理权为由,拒绝郭某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我院主管领导和执行局的同志及时讨论案情,研讨事态发展,制定执行预案。在短时间内研究决定由我院执行一庭组织执行,相关人员参与捕捞销售,李某和郭某到场监督。
见证执行齐动员,法官做起“渔夫”来
由于案情重大、曲折,不测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承办人一人力量单薄,经周密讨论部署,执行局安排执行一庭庭长周振祥负责,统揽组织指挥该案的执行工作,由执行一庭全员参加,在法警大队的配合下,7月26日下午3点,全体同志正式投入到该案中。为确保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我院邀请了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工作人员、我院聘请的廉政监督员,以及当地村委负责人到场见证执行。7月26日至7月30日,高温天气,酷暑难耐,但我院干警没有丝毫怨言,每天早上五点钟赶到澎河水库,工作到晚上十点钟,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甚至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捕鱼工作有序进行,截至7月30日共得卖鱼款182900元。因为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作即将开始,所以下一步的捕鱼工作将择期进行。
一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