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至7月30日,平均最高气温达到37℃,酷暑难耐,但鲁山县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主动放弃周末休息,顶着高温天气,在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及鲁山县法院廉政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对一起合伙纠纷案进行强制性执行,取得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均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
一起合伙纠纷案,情绪对立难执行
被执行人党某于1990年开始投资承包鲁山县澎河水库,2000年4月与申请人马某签订合伙协议。2008年党某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马某,马某以《证明》的形式又将该部分股权赠与党某与其前妻之子。党某现任妻子得知后,与马某发生争议并于2008年起诉至郏县法院。2012年郏县法院判决:党某与马某的合伙协议解除,澎河水库的经营权归党某所有并向马某赔偿70万元。判决生效后,鲁山县法院及时扣划党某帐户上的售鱼款十余万元,清偿其对马某的欠款,但是其余款项却一直未予支付。
2013年7月,根据马某的申请,鲁山县法院作出(2012)鲁执字第33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被执行人党某承包经营的鲁山县澎河水库水面养殖区内的鱼进行捕捞。裁定作出后,党某之妻郭某及党某弟媳李某分别向法院提出关于澎河水库捕捞销售权的申请,并提供了党某授权其进行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委托书。
详查内情巧部署,为防激化定预案
为查明澎河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执行员苏宏伟带病坚持工作,顶着近40度的高温,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党某进行核实,但党某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苏宏伟同志只能多次找到其家属,希望可以通过他们与党某取得联系。经过不懈的努力,党某终于同意向鲁山县法院说明其对澎河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委托问题。
据党某陈述,其将澎河水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妻子郭某后,郭某却疏于对水库的管理,一直是由其弟媳李某对水库进行管理,故于2013年5月撤销了对妻子郭某的委托,同时将水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弟媳李某。
党某向鲁山县法院明确说明其将水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弟媳李某,使得水库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得以明朗化。然而此时其妻郭某又以水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对水库应享有50%的经营管理权为由,要求对水库养殖的鱼进行捕捞销售。而李某则以其拥有对水库的经营管理权为由,拒绝郭某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主管副院长马步云和执行局长尹鸿涛多次召集有关干警讨论分析案情,研讨事态发展,制定执行预案。最后决定由执行一庭组织执行,相关人员参与捕捞销售,李某和郭某到场监督。
见证执行齐动员,法官做起“渔夫”来
由于案情重大、曲折,不测事件随时可能发生,经周密讨论部署,确定由执行一庭庭长周振祥负责,组织指挥该案的执行工作,在法警大队的配合下,7月26日下午3点,执行一庭全体干警正式投入到该案中。为确保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鲁山县法院特别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廉政监督员及当地村委负责人到场见证执行。7月26日至7月30日,高温天气,酷暑难耐,但全体参战干警没有丝毫怨言,每天早上五点钟赶到澎河水库,一直工作到夜里十点钟,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甚至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全体参战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捕鱼工作紧张而有序进行,截至7月30日共得到卖鱼款182900元。因为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作即将开始,下一步的捕鱼工作将择期进行。
至此,一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