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烧纸是中华民族祭奠逝去亲友的一种传统方式,借此表达对去世亲人的思念,贾某万万没想到因为给其父上坟烧纸钱,不小心触犯了刑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贾某在鲁山县赵村乡温汤庙村西组附近一堰滩地内祭奠其父亲时,因烧纸不慎引燃周围杂草,后引燃周围山林,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08.15亩,折合27.21公顷。但是发生火险之后,贾某并未置之不理,发生火灾后,被告人贾某及其亲属、村民积极扑救,并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2013年6月17日上午,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关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且过火林地现已返青,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