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和山区,摩托车是最常见也是最实用的代步工具,很多农民朋友都认为,酒后不能开车,骑摩托却不在此范围内。日前,鲁山法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无证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没有进行检验的两轮摩托车,将安某摔倒,致安某左肘、左小腿受伤。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将李某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醉酒。
法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