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在山区、农村,作为代步工具,是日们日常出行的首选,但是,由于摩托车速度快,不好控制,故此安全性较差。日前,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无证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住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致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死者刘某亲属经济损失100000元。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