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修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充分体现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但是,偏偏有人对此看不过去。日前,鲁山法院以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镇人民政府规划修路,该路从周某家屋旁经过,周某以修建该路对其家风水不利为借口,采取在路上堆石、挖坑等方式阻碍施工,先后索要钱财两次,共计3万余元。法院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周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