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关系不错的好朋友,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韩某明知自己的好朋友驾车出了车祸,还替自己的朋友修车,然后藏起来,遭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好友高某在本乡敬老院附近驾驶自家小型轿车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逃逸。逃逸途中肇事车辆发生故障,高某为继续逃离电话将被告人韩某约到场修车。韩某到场后明知上述情况,仍对肇事车辆进行维修后将其藏匿。被告人韩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韩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