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村电工,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线路维修、代收电费等工作。可杜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其代收的电费共计40877.19元不予上交,用于个人经商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担任乡供电所农电工,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线路维修、代收电费等工作。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杜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其代收的电费共计40877.19元不予上交,用于个人经商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杜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杜某利用其担任供电所农电工的职务之便,将其代收的电费挪归个人经商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犯罪后赃款已退还供电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退还供电所,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