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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有毒木耳 被告人程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14 08:39:30


    1月10日,鲁山县法院对被告人程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鲁山县董周乡农民。2013年3、4月份,被告人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外地购进白背木耳后,在家中掺入色浆“8501黑”、“中性黑BL”等工业染料,染色加工成黑木耳予以销售。2013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查获已染色的木耳628公斤,以及用于染色的工业染料等物品。经价格评估,被染色木耳价值12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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