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0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