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利润,租用一所废弃小学院内生产卷烟制品,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陶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同程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购置了生产卷烟的机械设备后,雇佣张某某、屈某某(二人已被判刑)等人,在一所废弃小学院内生产卷烟制品。2011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鲁山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查获,现场查扣了生产卷烟机械1台、假冒伪劣烟丝、螺纹盘纸、滤嘴棒等制假原料若干,假冒“红旗渠”卷烟烟支25件、假冒“哈德门”卷烟烟支15件,袋装烟支38袋计380公斤。经鲁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烟支价值共计94752元。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悔罪意见,承认指控事实,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结伙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陶某某虽出资购置了生产卷烟的机械设备,但其并没有参与假烟的生产及销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自首,亦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