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所见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被告人都是基于一时的气愤,本想教训一下别人,却失手造成故意伤害。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KTV消费期间,因琐事与同在此消费的被害人石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张某某将石某某左手掰伤,致其第四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石行行之损伤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