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传销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犯罪方式之一,打击传销,也是刑法的职责所在。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以上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上官某某经人介绍参加传销组织后于2009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以西部大开发民间资本运作为名,在鲁山等地发展成员到宁夏固原进行实地考察,要求参加者交纳一至十份,每份3800元的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经查,被告人上官某某等人先后在鲁山县、石龙区等地发展成员三十余人,其层级在组织内部达到三级以上,该组织累计收取参加人员费用220余万元,共给其他参加人员造成经济损失170余万元。上官某某投资17万元按规定获得返还利润14余万元,其余资金均有其上线收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以西部大开发民间资本运作为名,介绍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致使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上官某某并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先发起者,其最初也是受骗参与了传销活动,但其并没有直接向参与者收取费用,也没有掌管该组织的资金,不知道该组织的资本去向。相对于该传销组织的最初领导者、发起者,其作用相对较轻,获利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