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机动车肇事之后,很多存在侥幸心理的司机,都以为自己一走了之,可以逃避法律的处罚,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自卸货车行驶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客车上司机周某某及乘客董某、张某某、余某、余某某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属重伤,余某某损伤属轻伤。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9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