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车在路上行驶,被别人超越,结果心里大为不爽,竟然对超越其车的车主大打出手,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鲁山县观音寺乡去董周乡何家庄村途中,观音寺乡居民李某某驾驶大客车超越王某所驾驶车辆时,引起王某不满。被告人王某即驾驶摩托车尾随客车后面,乘该客车在停车之机,登上客车,不由分说用拳头对李某某头面部进行殴打,致其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作案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2013年8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王某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