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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行为太禽兽 猥亵幼女被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19 19:43:05


    14岁以下的女孩,在法律上称为“幼女”,由于年纪小,法律对其有特殊的保护。李某竟然对幼女猥亵,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旅社找人时,见到在此玩耍的幼女杨某某(2005年01月05日出生),顿生邪念,趁人不注意,将杨某某拉进该旅社房间内,采用亲吻、扣摸阴部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后,让该女离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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