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况且,借款人之间一般都是亲朋好友,关系不错,一方遇到困难张口借钱,一方想着成人之美,这本是好事,谁知,在还钱时候却大打出手,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解放军某部队军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鲁山县居民郭某某在鲁山县城一饭店吃饭饮酒时,张某向郭某某索要欠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口角。后二人撕扯到附近一小学门口时,被告人张某与张某某上前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某左侧颌骨额突、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之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