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之后,随着执行力度以及处罚力度的增大,酒驾现象在城区已经明显下降,但在农村地区,由于执行力度小,不便于查处,许多司机都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李某某酒后驾驶汽车在村里面,可同车的张某某与别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结果发现司机李某某酒驾现象。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轻型货车行驶停车时,同车的张某某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鲁山县公安局在出警过程中将被告人李某某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