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见到两女竟然上前进行调戏,在妇女的丈夫到来后,对其进行殴打,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鲁山县墨公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路遇从此经过的曹某某及其侄女马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言语调戏二人时,马将该事电话告知曹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当张某某赶到现场询问情况时,遭到王某某等人围打,造成张某某、曹某某、马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三人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等人赔偿三被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受害人表示对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