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自己花钱购买的树木,自己想什么时候砍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然而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认识,才使被告人李某坐在刑事被告席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购买的为与鲁山县某某存的林木进行采伐,经勘验被伐树木89棵,立木材积29.9006立方米。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发林木罪,但考虑到其犯罪后自动投案,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判处罚金4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