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人们的普遍共识,然而被告人王某却反其道而行,最终闯下了祸端,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鲁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良镇某村某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将赵某撞伤倒,鲁山县公安局交警队接警后,经被告王某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属轻微伤。经酒精测定,被告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证据真实可靠,依法足以认定,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故对被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