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两次被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然不知悔改,又干起了暴力抢劫的违法犯罪勾当。近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鲁山县城租乘冯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家途中,行至火车站附近时,掏出虽然携带的匕首威胁冯某,索要钱财,冯某趁其不备逃脱后,王某将放在出租车上的冯某一部手机和330元现金劫走,经鉴定手机价值920元。现赃物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犯有前科,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