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同村女性起淫念,将其奸淫。日前,被告人李秋记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秋记在本镇街上见到同村妇女孙某某,便上前搭讪,后二人去到孙某某的家中。当李秋记见到只有孙某某一人在家时,心生奸淫之念。先将孙家大门锁住,对孙某某进行言语挑逗,后把孙某某捞进卧室,将其按倒在床上,强行对孙某某实施了奸淫。经法医鉴定:孙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部分丧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秋记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秋记虽辩称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但其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部分丧失的妇女发生性关系,足以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案发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及言行举止看,被告人确系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妇女意志。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