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新民与梁艳玲于198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欣娜(被告),生育一子杨飞(被告)。2003年原告与梁艳玲离婚,2004年1月原告和殷利登记结婚,结婚时殷利带有一子刘通(被告),一女刘路(被告)。2012年3月原告与殷利协议离婚。现原告独自生活,无处居住。加上患脑血管病需要吃药治疗,几个被告没有尽赡养义务,原告现无生活来源,起诉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为其提供住房一处,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
办案法官得知老杨情况,2014年3月11日,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张娟等一行人带着礼品到原被告家中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四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愿意赡养原告。原告也意识到跟子女一直打官司不是挽回亲情的有效方法,当场决定撤诉,一场家庭风波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