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车辆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抗拒公安人员执法,并造成公安人员身体损害。日前,被告人李晓磊、楚丽娜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
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李晓磊、楚丽娜得知自家通过改装的豫K52678号拉沙货车,因超载、私自改装,在鲁山县磙子营乡鲁叶公路治超监控站被鲁山县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查扣,二被告人即驾驶一辆面包车赶到现场,请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罚。由于该车超载情形不允许现场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准备将货车带至超限站并依法进行处理时,被告人李晓磊从面包车上拿出一壶汽油,交给被告人楚丽娜,楚将汽油泼倒在鲁山县交通部门工作人员肖红坤、陈小伟身上及货车驾驶室内,并持打火机进行威胁,行政执法人员肖红坤、陈小伟见状奋力制止时,被告人李晓磊、楚丽娜上前撕扯肖红坤、陈小伟,造成肖红坤右手小指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红坤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楚丽娜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晓磊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晓磊、楚丽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晓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