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就算是真有,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诈骗分子往往利用别人的贪小便宜或者不劳而获的心理,让其付出巨大的代价。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钟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2010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钟友伙同他人虚构重庆市博金投资公司理财顾问的身份,以提供可涨息股票信息需要交纳入会费、保密费等为名,骗取鲁山县城关镇琴台街居民裴兴顺现金21000元。犯罪得逞后,被告人钟友分得1万余元用于日常消费。
二、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钟友、熊英预谋后,用化名通过互联网以帮忙炒股为名,通过签订融资协议的手段骗取鲁山县城关镇琴台街居民裴兴顺现金136976元。犯罪得逞后,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钟友退还裴兴顺9万元(包括第一次诈骗赃款),被告人熊英退还裴兴顺7万元。
三、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熊英化名杨雪,通过互联网以签订融资协议的形式,骗取安徽省安庆市中房集团公司职工刘潜怀现金732142元。案发后,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熊英将其150000余元购买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退还刘潜怀,并于同日退还刘潜怀现金人民币442550元。2013年4月6日被告人熊英退还刘潜怀现金人民币140000元。案发后诈骗刘潜怀款项已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英、钟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熊英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友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钟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友属从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认为被告人钟友认罪态度较好,诈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诈骗赃款均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