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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员挪用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28 10:42:48


    社区居委会文书兼报账员,负责日常资金管理,由于一时贪念,置法律于不顾,受到了刑事处罚。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文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文欣任宝丰县城关镇西街社区居委会文书兼报账员,负责日常资金管理。2009年12月,被告人吴文欣擅自以个人名义,将10万元社区备用金以月息2%的利率,借给宝丰县张八桥镇居民张文涛,让张用于房地产经营使用,2010年2月份收取利息5000元。2011年8月4日,被告人吴文欣在上述资金未收回的情况下,又以个人名义,以月息2.5%的利率,将6.3万元社区备用金借给张文涛经商使用。双方结算后,由张文涛给吴文欣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将其个人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吴文欣。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文欣以个人名义,将5万元社区备用金以月息2%的利率,借给鲁山县张店乡居民王凤雷用于经商。王风雷按照约定付给被告人吴文欣5000元利息。

    法院认为,吴文欣作为村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管理的村社区备用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吴文欣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宝丰县城关镇西街社区居委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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