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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村民 伤人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28 15:31:42


    同为一个村子上的两人,在街上偶遇,聊聊家常,本是人之常情,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两人一言不和,就拳脚相向,既伤了人,又伤了感情。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万军与同村村民吴某某因琐事在本村一枣园附近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扯。撕扯中,被告人持试块将吴某某面部砸伤,造成吴某某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之损伤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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