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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存侥幸 终归逃不掉

  发布时间:2014-04-03 09:34:58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知法犯法,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来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马来法酒后无证驾驶“浙J06V21”号牌小型轿车,沿汝州市丹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洗耳河桥时,将行人王瑞庭、霍玉杰、随素梅、靳宁乐、刘耐烦、郭绍璞撞伤。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靳宁乐、随素梅、刘耐烦损伤属轻伤。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来法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属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来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马来法理应比普通群众更加清楚醉酒驾驶是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更应依法、守法,但其仍醉驾伤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故其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马来法已真诚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已积极、足额赔偿了六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来法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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