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本是同村村民,一方因路途不通,打电话询问对方,谁知竟惹出一场风波。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长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长河驾驶三轮摩托车拉沙从本村高速桥下路过时,因道路被堵,遂给同村村民李某打电话询问此事,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随后,李某赶到现场,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过程中,被告人赵长河持铁锨将李某左侧额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河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军所犯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