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选择途径,但是网络这样的虚拟空间也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手段。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晓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底,被告人刘晓钢预谋绑架其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鲁山县城关镇居民和莉莉,并在位于漯河市交通街实验高中家属楼内租赁了房屋,同时准备了绳子等作案工具。同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以外出旅游为名将和莉莉骗至其事先租赁的房屋内。次日上午,被告人用事先准备的绳子、胶带等工具将和莉莉捆绑控制后,给和莉莉的家人打电话,告知和莉莉家人和莉莉已被其绑架,向和莉莉家人索要赎金200万元。和莉莉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5日在被告人租赁房屋内将其抓获,同时将和莉莉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辩称其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有自首行为,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人身权利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