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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制实践:“任性”添加违法,“包子铺”老板今受审

  发布时间:2018-08-15 15:59:01




    当您早上花上五七元钱,一碗胡辣汤两个包子正要开吃时,如果有食药监部门人员对你说这个是不合格的“毒包子”,您很可能会大吃一惊,怎么回事儿?那么请看下面的这个案例,从中您就会发现:原来有些不法商人为了追求所销售食品松软好看、好销售,竟然添加了不该添加的东西,而正是因此8月14上午,包子铺经营者王某也坐上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

    这是一起鲁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被告人王某因在私自制作的早餐包子过程中,过量加入泡打粉并销售牟利而被逮捕起诉。由于该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群众饮食健康和人身安全,公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度大,该院遂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再次尝试以院领导李中伟为审判长的3+4大陪审制合议庭进行审理,以最大限度的吸收民意,确保审判依法公开透明。

    鲁山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在鲁山县城某繁华地段经营早餐至今,2018年初其购买了两袋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用于和面制作包子,3月份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测铝残留量超标,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另外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民刑处实施“诉讼大联动、监督新常态”的十条规定(试行),该案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在对王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附带提起要求被告人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异议,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另行宣判。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情节及量刑也有明确规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要引以为戒,并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决不能因小失大,为了一己私利而置他人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否则后果就会同前述案件被告人王某一样,坐上刑事审判的被告席!

  

文章出处: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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